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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9日電)雲林縣稅務局今天表示,依照都市計劃法,被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,尚未被徵收前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說,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,按都市計畫書規定,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,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,都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。 但是,若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,要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,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,計算漲價總數額,課徵土地增值稅。 他指出,要知道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,可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,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若屬公共設施保留地,其中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就會有註記。 張永靖提醒民眾,若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,請記得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申報。1040629C3974A801D12DA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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